1、负责全县城乡规划、住房和建筑业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全县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3、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4、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
5、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6、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7、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企业、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企业、单位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参与城乡出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指导全县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8、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新技术开发和专业培训工作。
9、指导城建档案、城市规划展览工作,负责县城雕塑的审定工作。
10、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及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批。
11、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建筑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研究和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
13、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14、负责全县施工、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和招投标代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15、负责颁发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主管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工作。
16、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17、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指导、审查全县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18、承担县城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
19、指导全县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及环卫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城镇审核上报和保护、监督工作。
20、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定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一体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及重点镇建设工作。21、负责全县绿化工作。
22、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公用项目、城市维护项目、城市绿化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的造价审查工作。
23、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基金监管、规划指导和建设工程中建筑节能过程的管理及节能建筑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使用认证及淘汰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24、承办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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